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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解析预包装食品标签配料表【多篇】

时间:2025-04-27 08:53:18
全面解析预包装食品标签配料表【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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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问答. 篇一

一、修订《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目的和依据

食品标签是向消费者传递产品信息的载体。做好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既是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行业健 康发展的有效手段,也是实现食品安全科学管理的需求。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卫生部 组织修订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新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充分考虑了《预包装食品 标签通则》(GB7718-2004实施情况,细化了《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食品标签的具体要求,增 强了标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与相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关系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属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关规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相应内 容与本标准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用性要求,如果其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特殊规定的,应同时执行预包 装食品标签的通用性要求和特殊规定。

三、标准修订的主要过程

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卫生部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食 品工业协会等单位成立标准起草组,承担标准修订任务。标准起草组多次组织专家研究,召开研讨会和专 家咨询会,充分听取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意见。本标准通过卫生部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 到 700余条反馈意见和修改建议。标准起草组逐一分析反馈意见,及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处理,进一 步完善标准文本。 本标准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第五次主任会议审查通过, 于 2011年 4月 20日 公布,自 2012年 4月 20日正式施行。

四、标准修订完善的主要内容

(一修改标准的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两类预包装食品:一是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二是 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不适用于散装食品、现制现售食品和食品储运包装的标识。

(二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标准修改了 “ 预包装食品 ” 和 “ 生产日期 ” 的定义,增加了 “ 规格 ” 定义和 “ 规格 ” 标示方式。

(三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标准增加了 “ 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 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 的内容。

(四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标准细化了食品添加剂标示要求,明确食品添加剂应标示其在《食品添 加剂使用标准》(GB2760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

(五参照国际食品法典标准,标准增加了食品致敏物质推荐性标示要求,以便于消费者根据自身情况科 学选择食品。

五、关于预包装食品的定义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参照以往食品标签管理经验,本标准将 “ 预包 装食品 ” 定义为: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 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预包装食品首先应当预先 包装,此外包装上要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的标示。

六、关于 “ 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 ” 和 “ 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 ” 标签标示的区别

答: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所有事项均在标签上标示。非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 上必须标示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贮存条件,其他内容如未在标签上标注,则应 在说明书或合同中注明。

七、关于 “ 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 ” 的情形

一是生产者直接或通过食品经营者(包括餐饮服务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二是既提供给消费者, 也提供给其他食品生产者的预包装食品。进口商经营的此类进口预包装食品也应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八、关于 “ 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 ” 的情形

一是生产者提供给其他食品生产者的预包装食品;二是生产者提供给餐饮业作为原料、辅料使用的预包装 食品。进口商经营的此类进口预包装食品也应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九、关于不属于本标准管理的标示标签情形

一是散装食品标签;二是在储藏运输过程中以提供保护和方便搬运为目的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三是现制 现售食品标签。以上情形也可以参照本标准执行。

十、本标准对生产日期的定义

本标准规定的 “ 生产日期 ” 是指预包装食品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原《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7718-2004中 “ 包装日期 ” 、“ 灌装日期 ” 等术语在本标准中统一为 “ 生产日期 ” 。

十一、如果产品中没有添加某种食品配料,仅添加了相关风味的香精香料,是否允许在标签上标示该种食 品实物图案? 标签标示内容应真实准确,不得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解或具有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当使用 的图形或文字可能使消费者误解时,应用清晰醒目的文字加以说明。

十二、关于标签中使用繁体字

本标准规定食品标签使用规范的汉字,但不包括商标。 “ 规范的汉字 ” 指《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汉字,不 包括繁体字。食品标签可以在使用规范汉字的同时,使用相对应的繁体字。

十三、关于标签中使用 “ 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 ”

“ 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 ” 包括篆书、隶书、草书、手书体字、美术字、变体字、古文字等。使用这些 艺术字时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不易混淆。

十四、关于标签的中文、外文对应关系

预包装食品标签可同时使用外文,但所用外文字号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字号。 对于本标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强制标识内容,中文、外文应有对应的关系。

十五、关于最大表面面积大于 10cm2但小于等于 35cm2时的标示要求

食品标签应当按照本标准要求标示所有强制性内容。根据标签面积具体情况,标签内容中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可以小于 1.8mm ,应当清晰,易于辨认。

十六、强制标示内容既有中文又有字母字符时,如何判断字体高度是否满足大于等于 1.8mm 字高要求? 中文字高应大于等于 1.8mm , kg 、mL 等单位或其他强制标示字符应按其中的大写字母或 “k 、f 、l” 等小写 字母判断是否大于等于 1.8mm 。

十七、销售单元包含若干可独立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时,直接向消费者交付的外包装(或大包装标签标示 要求

该销售单元内的独立包装食品应分别标示强制标示内容。外包 ……此处隐藏23392个字……酸钠,当作为调味品使用时,应标示为味精。

例2:核黄素(维生素B2)既可作为食品添加剂(着色剂)又可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当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时,应标示为核黄素;当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时,可以标示为维生素B2、核黄素、核黄素(维生素B2)或者维生素B2(核黄素)。

五、复合配料的标示

(1)复合配料: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

(2)复合配料在配料表中的标示有两种情况:

a)如果直接加入食品中的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并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则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

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25%的复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若符合GB 2760规定的带入原则且在最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的,不需要标示,但复合配料中在终产品起工艺作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

推荐的标示方式为:在复合配料名称后加括号,并在括号内标示该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如“酱油(含焦糖色)”。

b)如果直接加入食品中的复合配料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或者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加入量大于食品总量的25%的。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并在其后加括号,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其中加入量不超过食品总量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例如:酱油(水,大豆,小麦粉,食用盐,白砂糖,焦糖色,谷氨酸钠,苯甲酸钠)

注:如果部分原始配料与食品中的其他配料相同,除了可以选择以上方式标示之外,还可在配料表中直接标示复合配料中的各原始配料,各配料的顺序应按其在终产品中的总量决定。

例如:食品A配料表:酱油,水,白砂糖,食用盐,焦糖色,谷氨酸钠,苯甲酸钠。

假设100g食品A的配料有:78g酱油、15g水、3g白砂糖、2g食用盐、0.5g焦糖色、1g谷氨酸钠、0.5g苯甲酸钠。其中复合配料酱油的原始配料有:35g水、25g大豆、10g小麦粉、4g食用盐、2g白砂糖、1g焦糖色、0.5g谷氨酸钠、0.5g苯甲酸钠。

那么将复合配料酱油的各原始配料直接在食品A的配料表中标示,重新计算各配料在食品A中的含量,按递减顺序标示:

食品A配料表:50g水,25g大豆,10g小麦粉,6g食用盐,5g白砂糖,1.5g焦糖色,1.5g谷氨酸钠,1g苯甲酸钠。

六、配料的定量标示

(1)应标示配料含量的情形:

a)如果在食品标签或说明书上强调含有某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同时标示其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例如:标签或说明书上强调高钙、富含氨基酸

b)如果在食品标签上强调某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含量“较低”或“无”时,应同时标示其在终产品中的含量。

例如:标签上强调“无糖”、“低糖”、“低脂”、“无盐”等

(2)不要求定量标示配料或成分的情形:

a)食品名称中提及的某种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不需要标示该种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b)只在食品名称中出于反映食品真实属性需要,提及某种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时,不需要定量标示。

c)只强调食品的口味时,不需要定量标示。

七、其他一些特殊配料的标示

(1)食用菌种的标示

应按照《通则》的要求标注菌种名称,可同时标注相应菌株号及菌种含量。

(2)葡萄酒中二氧化硫的标示

根据《通则》和《发酵酒及其配制酒》(GB 2758-2012)的规定, 2013年8月1日以后生产、进口的使用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硫的葡萄酒,应当标示为二氧化硫,或标示为微量二氧化硫及含量。

(3)植物油配料的标示

植物油作为食品配料时,可以选择以下两种形式之一标示:

a)标示具体来源的植物油,如:棕榈油、大豆油、精炼大豆油、葵花籽油等,也可以标示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规定的名称。如果使用的植物油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不同来源的植物油构成,应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

b)标示为“植物油”或“精炼植物油”,并按照加入总量确定其在配料表中的位置。如果使用的植物油经过氢化处理,且有相关的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应根据实际情况,标示为“氢化植物油”或“部分氢化植物油”,并标示相应产品标准名称。如:“食用氢化棕榈油”。

(4)酶制剂在终产品中已失去酶活力的不需要标示,仍保持酶活力的,则按照酶制剂的加入量,排列在配料表的相应位置。

(5)加工助剂不需要标示。

(6)胶基糖果的各种胶基物质制剂应标示为“胶姆糖基础剂”或者“胶基”。

(7)食品用香精、食品用香料的标示

使用食品用香精、食品用香料的食品,可以在配料表中标示该香精香料的通用名称,也可标示为“食用香精”,或者“食用香料”,或者“食用香精香料”。

(8)香辛料、香辛料类或复合香辛料的标示

a)如果某种香辛料或香辛料浸出物加入量超过2%,应标示其具体名称。

b)如果香辛料或香辛料浸出物(单一的或合计的)加入量不超过2%,可以在配料表中标示各自的具体名称,也可以在配料表中统一标示为“香辛料”、“香辛料类”或“复合香辛料”。

c)复合香辛料添加量超过2%时,按照复合配料标示方式进行标示。

(9)果脯蜜饯类水果的标示

a)如果加入的各种果脯或蜜饯总量不超过10%,可以在配料表中标示加入的各种蜜饯果脯的具体名称,或者统一标示为“蜜饯”、“果脯”。

b)如果加入的各种果脯或蜜饯总量超过10%,则应标示加入的各种蜜饯果脯的具体名称。

(10)胶原蛋白肠衣的标示

胶原蛋白肠衣属于食品复合配料,已有相应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于胶原蛋白肠衣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25%的肉制品,其标签上可不标示胶原蛋白肠衣的原始配料。

(11)各种淀粉,不包括化学改性淀粉标示为“淀粉”。

(12)致敏物质的标示

企业可自愿标示食品中所含致敏物质。

标示方式:

a)可选用易识别的配料名称直接标示。如:牛奶,大豆磷脂等

b)也可在临近配料表的位置加以提示。如:含有大麦、燕麦等

c)如配料中不含有致敏物质,但加工过程中可能带入食品的情况,可在临近配料表的位置使用“可能含有花生”、“可能含有微量小麦”、“本生产设备还加工含有乳糖的食品”、“此生产线也加工含黑麦的食品”等方式标示致敏物质信息。

(13)可食用包装物的标示

可食用包装物:由食品制成,既可食用又承担一定包装功能的物质。

因这些包装物容易和被包装的食品一起被食用,所以应在食品配料表中标示其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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